(2015)宁商申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陈保清与被申请人江苏沿江化工资源开发研究院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申字第46号再审申请人陈保清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沿江化工资源开发研究院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2)六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陈保清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陈保清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保清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夏绪敏审判员 王元成审判员 邹小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