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3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必顺与牛中伏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必顺,牛中伏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896号原告:周必顺,男,193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牛中伏,男,194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周必顺诉被告牛中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必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中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必顺诉称:合肥市瑶海区三里街铁路一村X栋加长楼XXX室系牛中伏所有,与周必顺现居住房屋为同一单位上下层邻接关系。现牛中伏所有房屋租赁于第三人,因该房卫生间出现地面渗水问题已有两月有余,致使周必顺卫生间屋顶发生漏水现象,严重影响了周必顺的生活且导致周必顺卫生间墙壁因长期潮湿发生霉变。周必顺经居委会,派出所与牛中伏进行协商,但牛中伏却迟迟不予解决渗水问题。原告周必顺认为:一、第一次修理后,当天晚上就漏水了,端午节之前又修了一次,从三楼打洞,但还是照漏,墙壁天花板都黑了,我们上厕所都需要打伞;二、上述情况造成我们精神上和思想上压力很大,给我造成了精神损失,现在修好了,但是我家污染的痕迹还在,所以应予赔偿。原告周必顺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牛中伏完全履行修缮义务,彻底消除因卫生间漏水对原告周必顺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二、被告牛中伏赔偿因卫生间漏水导致原告周必顺房屋受损等经济损失2000元。被告牛中伏书面辩称:一、我方已经尽到完全的修缮和维护的义务。2015年5月至6月间,我在得知卫生间漏水后,立即找人查看。先采用换水阀的方式解决,换阀之后仍漏水,后采用堵漏的方式处理,几天后又开始漏水,找人堵了两次,但其间因机器坏了,耽误了时间。2015年7月13日,我请了铁路建筑段的维修师傅检修,其认为是下水管问题,只要改用水管冲洗就可以解决问题。但为了彻底解决,我仍将地板全部凿除,做彻底处理。2015年7月14日开工,当晚就不再漏水,经过几天施工已经彻底解决漏水问题。我方为处理此次问题总共用去2855元;二、漏水未能给周必顺造成经济损失。请法院依法驳回周必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合肥市瑶海区三里街铁路一村X栋加长楼XXX室系牛中伏物业,周必顺现居合肥市瑶海区三里街铁路一村*栋加长楼XXX室,双方为同一单位上下层邻接关系。2015年5月份左右,合肥市瑶海区三里街铁路一村X栋加长楼XXX室卫生间出现地面渗水问题,致使在楼下的周必顺卫生间屋顶发生漏水现象。牛中伏得知后先后采取了换水阀、堵漏等方式进行了处理,但未能完全解决问题。期间,周必顺曾去三里街街道铁路一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该邻里矛盾。2015年7月13日,牛中伏另请铁路建筑段的师傅进行了诊断,于2015年7月14日开工进行了修理。同日,周必顺起诉至本院,诉讼期间,牛中伏已经将该卫生间漏水问题彻底维修解决,支出维修费用2855元。上述事实,有公民身份信息、房产证明、居委会证明、渗水房顶及墙壁的照片、牛中伏的维修支出单据、维修后的照片等证据及周必顺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已经履行过的事项是否有必要在本案中再行处理;二、损失是否明确,能否赔偿。周必顺房屋与牛中伏使用的房屋上下相邻,因此产生的纠纷系相邻关系纠纷。牛中伏使用房屋的卫生间渗水致使周必顺房屋卫生间渗漏已为双方所确认。牛中伏应承担维修义务及确保不再漏水。在诉讼前及诉讼中,牛中伏已经恰当地履行了维修义务,漏水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判令牛中伏再履行修缮的义务在事实上已无必要。经本院多次劝解,周必顺仍然坚持上述诉请,由于牛中伏的履行行为已经使得周必顺的诉请失去事实基础,故本院对周必顺的该诉请依法不予支持。至于损失问题,具体数额多少并无证据明确;周必顺所诉称的精神损失在一般的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进行赔偿也于法无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必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25元,共计50元,由原告周必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