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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00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秀英与被执行人许树训、刘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英,许树训,刘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0354-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英,女。被执行人许树训,男。被执行人刘琰,女。申请执行人王秀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许树训、刘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秀英与被执行人许树训、刘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常 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东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