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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张显祥、张福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张显祥,张福根,金富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404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法定代表人:蒋丽英。委托代理人:孙威。委托代理人:元静淑。被告:张显祥。被告:张福根。被告:金富青。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诉被告张显祥、张福根、金富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6.5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马招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庄祎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