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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杨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白玉恒诉尹金圭等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杨民初字第108号申告白某某,男,194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尹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尹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尹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尹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尹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等五人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等五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聚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