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驿民初字第4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玲玲诉被告周结线、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玲,周结线,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154号原告陈玲玲。被告周结线。被告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玲玲与被告周结线、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玲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玲玲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秋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利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