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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6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欣盗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677-1号被执行人王欣,男,汉族,1971年7月4日出生,住阳信县水落坡镇永兴四路***号*排**号。本院在执行王欣盗窃罪罚金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王欣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执行罚金标的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欣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