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08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汪志奎与重庆东进玻璃有限公司,李科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志奎,重庆东进玻璃有限公司,李科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777号原告汪志奎,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陈川,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东进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3号1单元17-10#。法定代表人李科军。被告李科军,男,汉族,1985年8月25日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志奎诉被告重庆东进玻璃有限公司、李科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志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志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仇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