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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店刑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宇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店刑初字第0054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宇,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太原市尖草坪区十里铺东巷南条*号,暂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5年4月25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5〕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宇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秋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宇于2015年2月4日在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顶好时尚商城,以给被害人王某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将其招商银行信用卡骗走,并骗取密码。从2015年2月4日至3月6日,被告人王宇用被害人王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套现或消费共计12415.84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宇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王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到案经过、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单、收条、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宇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价值人民币12415.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宇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玉平人民陪审员  陈改荣人民陪审员  孟利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