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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任小平与李正阳、李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小平,李正阳,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潼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任小平,男,1978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仪陇县光华乡任家坝村5组。被执行人李正阳,男,1958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潼关县城关镇张尧村四组。被执行人李俊,男,1963年7月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板桥镇红岩七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小平与被执行人李正阳、李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4)潼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二被执行人李正阳、李俊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任小平工程欠款人民币43750元及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960元、申请执行费570元。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李正阳存款1200元。经在银行、房管所、车管大队、工商局四部门查询后,被执行人李正阳、李俊名下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故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4)潼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瑛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