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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管正兵与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正兵,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921号原告管正兵,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被告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施有毅。被告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施有毅。原告管正兵与被告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广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彦越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