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管正兵与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正兵,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921号原告管正兵,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被告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施有毅。被告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施有毅。原告管正兵与被告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广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彦越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