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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詹大录与詹天澜,叶兴云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大录,詹天澜,叶兴云,雷春,胡章芬,龙玉书,曹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014号原告詹大录,男,195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詹天澜,女,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叶兴云,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雷春,女,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胡章芬,女,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龙玉书,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曹洪强,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詹大录与詹天澜,叶兴云,雷春,胡章芬,曹洪强,龙玉书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大录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詹大录负担。审 判 长  余大勇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肖远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