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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汉中仁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仁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952号原告汉中仁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王志慧,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珍,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9年1月10日,汉族,陕西省西乡县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仁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仁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中仁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汉中仁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汉中仁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鸣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易虹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