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民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熊玉华与黄三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玉华,黄三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522号原告熊玉华,男。委托代理人陈正荣,男,镇巴县三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三翠,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玉华与被告黄三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玉华以被告黄三翠已给其偿还借款4000元,其余诉请自愿放弃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玉华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昊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学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