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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巴民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熊玉华与黄三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玉华,黄三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522号原告熊玉华,男。委托代理人陈正荣,男,镇巴县三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三翠,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玉华与被告黄三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玉华以被告黄三翠已给其偿还借款4000元,其余诉请自愿放弃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玉华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昊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学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