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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华罡医院有限公司、王禹、王喜刚、王喜忠、杨燕公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辽源市华罡医院有限公司,王禹,王喜刚,王喜忠,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劲松,董事长。被执行人辽源市华罡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禹,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禹,男,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王喜刚,男,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王喜忠,男,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杨燕,女,汉族,住所地辽源市。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华罡医院有限公司、王禹、王喜刚、王喜忠、杨燕公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辽源市国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辽国证执字第0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辽源市华罡医院有限公司、王禹、王喜刚、王喜忠、杨燕已全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源市国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辽国证执字第0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闫广祥审判员  刘焕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