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二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内丘万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段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丘万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河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段占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二初字第182号原告内丘万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丘县。法定代表人马春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宪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尹国忠,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河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法定代表人张国友,该公司经理。被告段占辉,男,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旭阳焦化经理部门负责人。原告内丘万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段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丘万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与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丘万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丘万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87元,减半收取11493.5元,由原告内丘万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靖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