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郑攀峰与赵玉伟使用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攀峰,赵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郑攀峰。被告赵玉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攀峰诉被告赵玉伟使用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攀峰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攀峰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攀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林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