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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念小江与被告念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念小江,念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念小江。被告念伟伟。原告念小江与被告念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解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21日,被告向原告立据借款25000元,承诺2013年8月27日前归还借款。款到期后,被告已归还14300元,下剩10700元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8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借款时间、借款数额、还款期限等事实均属实,未约定利息,已归还借款14300元。现同意归还下剩借款10700元,利息不同意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1日,被告念伟伟向原告念小江立据借款25000元,书面约定2013年8月27日前归还借款,未约定借款利率。款到期后,被告已归还借款14300元,下剩10700元至今未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借条原件,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意思表示真实,被告未如期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的法律责任。原告诉请的逾期债务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念伟伟归还原告念小江借款10700元并支付逾期债务利息2507元(自2013年8月27日起以月利率1%计算至2015年8月10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元,由被告念伟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93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解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忠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