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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田中汉与天津市乐辐汽车维修养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中汉,天津市乐辐汽车维修养护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234号原告田中汉,男,194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告天津市乐辐汽车维修养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中汉与被告天津市乐辐汽车维修养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田中汉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中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