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钟志臣与秦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志臣,秦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405号原告钟志臣。委托代理人王法静,青州昭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6546239-4。负责人李东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明丽,青州王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志臣诉被告秦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志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志臣负担。审判长 杜云昆陪审员 崔俊华陪审员 吴邦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庆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