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红静、汤丽萍与汤丽萍、梅孟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静,汤丽萍,梅孟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247号原告:王红静。被告:汤丽萍。被告:梅孟龙。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原告王红静与被告汤丽萍、梅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中,原告王红静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80元,保全费3620元,由原告王红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琍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