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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常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常某,工人。被告于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某负担。审判员  刘元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爽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