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常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常某,工人。被告于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某负担。审判员 刘元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爽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