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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姚卫群与吴洪明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0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洪明。委托代理人代月丰,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卫群。委托代理人黄心丹,江苏正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军,江苏正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洪明因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2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何原因取得讼争财产,是认定上诉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基本事实。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吴洪明占有讼争50万元款项的原因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20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上诉人吴洪明。审 判 长  陈 静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代理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