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冯立杰诉位秋连、周希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杰,位秋连,周希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289号原告:冯立杰,男,31岁。委托代理人:黄桂领,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被告:位秋连,女,38岁。被告:周希武,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杰与被告位秋连、周希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冯立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10.00元,由冯立杰负担。审 判 长 赵宏国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林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