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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保安、郭孝芳、徐伟、余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保安,郭孝芳,徐伟,余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法定代理人:姜涛,董事长。被执行人:苏保安,男,196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宋店乡。被执行人:郭孝芳,女,1960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宋店乡。被执行人:徐伟,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周集镇。被执行人:余卫军,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保安、郭孝芳、徐伟、余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霍民二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保安、郭孝芳、徐伟、余卫军账户存款2923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