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高艳甲与被告肖克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甲,肖克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高艳甲。被告肖克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艳甲与被告肖克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艳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艳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艳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高艳甲负担。审判员 王亚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志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