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罗建与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桃江新兴管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桃江新兴管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161号原告罗建,男。委托代理人彭文科,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益阳大道西4号(鑫天国际商务公寓6楼)。负责人李红。被告桃江新兴管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西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闫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与被告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桃江新兴管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建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撤回对被告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桃江新兴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建负担。审 判 长 伍敏菁代理审判员 王 姣人民陪审员 陈浩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