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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2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器材贸易分公司与安徽圣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器材贸易分公司,安徽圣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2078-2号原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器材贸易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苏光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政、周渲清,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圣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戴先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器材贸易分公司诉被告安徽圣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器材贸易分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器材贸易分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器材贸易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圣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922元减半收取154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61元,由原告安徽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器材贸易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