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龙湖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湖民初字第00071号原告:黄某。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正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