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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民初字第02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冯书华与李定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书华,李定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2115号原告冯书华,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定森,男,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冯书华与李定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书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书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冯书华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书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