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原告薛琪珍与被告屈晓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琪珍,屈晓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584号原告:薛琪珍,女,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屈晓鸽,女,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琪珍与被告屈晓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琪珍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琪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琪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薛琪珍承担。审判员 畅清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若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