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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原告薛琪珍与被告屈晓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琪珍,屈晓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584号原告:薛琪珍,女,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屈晓鸽,女,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琪珍与被告屈晓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琪珍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琪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琪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薛琪珍承担。审判员  畅清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若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