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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现华、康玉青等与施迎春、潍坊诚惠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现华,康玉青,康玉宝,康玉芝,施迎春,潍坊诚惠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人审核人拟稿人份数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084号原告:王现华,无业。原告:康玉青,务工。原告:康玉宝,务工。原告:康玉芝,务工。委托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迎春,驾驶员。委托代理人:王玉川,务工。被告:潍坊诚惠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州南路241号交运物流园B区7-8号,负责人:崔自元,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负责人:李东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大明,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现华、康玉青、康玉宝、康玉芝诉被告施迎春、潍坊诚惠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施迎春、潍坊诚惠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现华、康玉青、康玉宝、康玉芝撤回对被告施迎春、潍坊诚惠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杨清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