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金枝、陈兵与王振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枝,陈兵,王振玉,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30-2号原告张金枝原告陈兵被告王振玉被告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青州市涝洼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北海商务大厦4-5楼,组织机构代码78234700-8。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枝、陈兵诉被告王振玉、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30-1号民事裁定,扣押被告王振玉驾驶的小型客车一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国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振玉驾驶的小型客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兴华审 判 员  刘学勤人民陪审员  杜先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照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