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郑某某、李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杨跃富,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李全安,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现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郑义惠,女,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杨跃富与被执行人李全安、郑义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全安、郑义惠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跃富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处置,待变现后参与分配,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陈益民执行员 何志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