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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文小兰与赵学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小兰,赵学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文小兰。委托代理人李租宏,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学武,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洪武路137号6-9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小兰与被告赵学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小兰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振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窦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