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11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2月27日生,汉族,陕西紫阳县人,现住延安市百米大道世纪华宝小区。被告孙某某,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陕西延安市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陈晓霞审 判 员 李惠蓉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