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初字第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11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2月27日生,汉族,陕西紫阳县人,现住延安市百米大道世纪华宝小区。被告孙某某,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陕西延安市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陈晓霞审 判 员  李惠蓉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