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3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传刚与萧县永旺粘土开采有限公司、孙瑞采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刚,萧县永旺粘土开采有限公司,孙瑞
案由
采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139号原告:王传刚,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萧县永旺粘土开采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法定代表人:薛永,职务经理。被告:孙瑞,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传刚与被告萧县永旺粘土开采有限公司、孙瑞采矿权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因当事人争议大,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长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