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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3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传刚与萧县永旺粘土开采有限公司、孙瑞采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刚,萧县永旺粘土开采有限公司,孙瑞

案由

采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139号原告:王传刚,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萧县永旺粘土开采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法定代表人:薛永,职务经理。被告:孙瑞,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传刚与被告萧县永旺粘土开采有限公司、孙瑞采矿权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因当事人争议大,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长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