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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段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户刑初字第00149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户县,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4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超出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C1),驾驶无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户县东西六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铁一局搅拌站门口右转弯时,适逢杨某某骑自行车沿该路同方向行驶至该处,发生碰撞,致杨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致重型开放型颅脑损伤死亡。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段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前款、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八条、《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之规定,被告人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后,被告人段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24万元,段某的行为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段某具有自愿认罪;已向被害人亲属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行考验期限为两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郑颖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娟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