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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4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晓岩与厦门华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华澄制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岩,厦门华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华澄制药有限公司,福建华澄码头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华澄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华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顺海,黄荣龙,吴艳,闽能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4168号原告林晓岩,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厦门华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589号银聚祥邸5层5A。法定代表人黄荣龙。被告厦门华澄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东孚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荣龙。被告福建华澄码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池开发区龙池广场12楼1201-1207室。法定代表人陈保飞。被告厦门华澄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街14号二号楼一层0121室。法定代表人黄荣龙。被告福建华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丰田镇丰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保飞。被告杨顺海,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黄荣龙,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吴艳,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闽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157号366室。法定代表人黄荣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晓岩诉被告厦门华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厦门华澄制药有限公司、被告华澄码头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厦门华澄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华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杨顺海、被告黄荣龙、被告吴艳、被告闽能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晓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幼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