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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1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任忠连与汪广涛、汪井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忠连,汪广涛,汪井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242-2号原告任忠连。委托代理人吴广茹。被告汪广涛。被告汪井昌。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忠连与被告汪广涛、汪井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忠连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汪井昌的工资收入252000元或两被告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案外人王春芝(身份证号码:××)以其所有的位于济宁市菱花苑小区21号楼东单元6层西户(济宁市房权证阜字第××号)的住宅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忠连的申请及案外人王春芝的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案外人王春芝(身份证号码:××)所有的位于济宁市菱花苑小区21号楼东单元6层西户(济宁市房权证阜字第××号)的住宅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长兵人民陪审员  侯明龙人民陪审员  张永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