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知)初字第1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与任宏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任宏涛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11193号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青驼镇双桥村。法定代表人王胜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春光,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宏涛,男,汉族。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宏涛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宏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宏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审 判 长 魏 嘉代理审判员 邓旭明人民陪审员 纪淑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虹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