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终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宜兴市赛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兴市赛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1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赛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333号。法定代表人蒋祖卫,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信诚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邓富义,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宜兴市赛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禄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宜兴市赛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宜兴市赛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荣禧代理审判员 孙 天代理审判员 王方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