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刑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陈厚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厚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莲刑初字第0038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厚全,男。2014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0日被抓获,3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诉刑诉[2015]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厚全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厚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10日17时至18时许,被告人陈厚全在本市广济街十字附近,先后从被害人田某某、张某某衣服口袋内盗窃苹果手机、华为手机各一部。后窜至百盛商场东区肯德基餐厅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被盗手机二部及作案工具镊子一把。经莲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267元,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537元,均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厚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田某某、张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查获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陈厚全供述及指认作案工具、赃物照片,被害人田某某、张某某指认被盗手机照片及领条,被告人陈厚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作案工具镊子一把,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4)龙刑初字第697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厚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厚全所犯盗窃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厚全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唯被告人陈厚全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厚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二、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申美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