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小仲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科麟与侯顶明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科麟,侯顶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仲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范科麟。法定代理人:范磊,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侯顶明。太原仲裁委员会受理范科麟与侯顶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范科麟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6209.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的财产。太原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2日将该申请提交我院。同时,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侯顶明银行存款15620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武艳霞、范磊共有的座落于开元街X号X幢X区(房权证并字第××号-1、房权证并字第××号-2)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慧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