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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 孙振保 与被执行人 孙喜庆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振保,孙喜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孙振保,男,汉族,1943年10月生。被执行人孙喜庆,男,1970年3月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孙喜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0.18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孙振保与被执行人孙喜庆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 付 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