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一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马生勇与白群峰、彭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生勇,白群峰,彭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第793号原告马生勇,男,汉族,1968年1月18日出生,住阿勒泰市。委托代理人张丽,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群峰,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彭丽,女,汉族,其他信息不详。原告马生勇与被告白群峰、彭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生勇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生勇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生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生勇负担。审判员 贾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