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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5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陶科文与王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科文,王洪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485号原告:陶科文,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王洪亮,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科文诉被告王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科文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科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科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陶科文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雷曜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