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罗志波与象山翊腾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志波,象山翊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731号申请执行人:罗志波。被执行人:象山翊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建军。罗志波与象山翊腾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象劳仲案字(2014)第41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山翊腾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罗志波于2015年7月24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36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象山翊腾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尚应支付劳动报酬36000元、执行费44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27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