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商一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山东宏飞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焦书平、胡红岩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商一初字第165号申请人山东宏飞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新涛,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焦书平被申请人胡红岩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宏飞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书平、胡红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宏飞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飞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焦书平、胡红岩款项2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