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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蓝连妹、谭庆玲等与陆国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连妹,谭庆玲,谭青扬,谭青海,谭庆梅,谭青松,陆国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蓝连妹。申请执行人谭庆玲。申请执行人谭青扬。申请执行人谭青海。申请执行人谭庆梅。申请执行人谭青松。被执行人陆国腰。申请执行人蓝连妹、谭庆玲、谭青扬、谭青海、谭庆梅、谭青松与陆国腰生命权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蓝连妹、谭庆玲、谭青扬、谭青海、谭庆梅、谭青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国腰向蓝连妹、谭庆玲、谭青扬、谭青海、谭庆梅、谭青松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844.2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62元,申请执行费543元。合计44249.28元。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陆国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通知发出后被执行人陆国腰没有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莫善丈的存款、交通工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对外债权、股权等其他财产的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陆国腰目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谢玉养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俊铭 更多数据: